10月20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市岱岳区原区委书记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构成行贿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长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长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王长勇,男,汉族,1971年4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记者注意到,王长勇于2016年年底出任泰安市岱岳区代区长,2017年1月任岱岳区区长。被控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谋取职务提拔时,王长勇仍担任岱岳区区长一职。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王长勇升任岱岳区委书记。2022年12月,王长勇被查。今年6月发布的“双开”通报指出,王长勇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为谋求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失守廉洁底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编辑 | 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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